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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诉争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判例的观点,结合双方的过往交易背景,双方在意图缔结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交换了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虽然联顺公司并未主动向亿海公司发送合同文本,但就相应合同文本进行了回应,且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即使双方最终并未一致签署该合同文本,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就四份合同草案所载的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该仲裁条款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合意提交仲裁”及“书面形式”要求,其合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双方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均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案涉纠纷系特定合同当事人间的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乡村建设工匠大有可为。近年来,广大农村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水利灌溉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稳定粮食产量、保障粮食产能奠定了基础;逐步完善公路、电力、通信、供水、互联网等公共基础设施,为农民过上现代生活提供了便利条件;加快推进垃圾处置、污水处理、卫生厕所建设,乡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得到加快补齐,越来越多农村实现环境美化、水源净化、道路硬化。在一批批小而精、小而美、小而实的农村小型工程中,广大乡村建设工匠大显身手,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农房翻新和村庄建设的加快推进,农村对建设工匠的需求旺盛,“土”工匠成为乡村紧俏人才。科技创新也为乡村建设提供了新机遇。无人机、智能农业设备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让乡村建设工匠在施工过程中更加高效、环保。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则为乡村规划和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屡禁不止、花样翻新的形式主义,反映出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对形式和流程的关注度远胜于管理工作本身的要求和实际效果。分析过往很多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普遍存在的形式主义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必须严格按章办事的事不认真做,只是简单走个过场、做做样子,写个材料就敷衍了事。这样的工作虚有其表,该解决的问题基本没解决。此类形式主义多表现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最终导致安全隐患不能被及时排查出来,从而酿成大祸。此外,一些调研工作同样出现作秀、“拷贝”汇报情况。第二类是将简单事情复杂化,层层加码以致工作走偏变形,导致结果严重偏离初衷。譬如,有的学校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时,通常会强制要求学生家长打卡参与,或者要求教师转发集赞。这些做法花样百出、阵仗声势很大,似乎提升了活动的品牌和传播效果,实际上毫无意义,反而会让老师和家长感到疲惫不堪,最终也没有几个学生真正学到东西。第三类是大操大办“形象工程”。特别是一些地方主政者,为了彰显履职期间短期内的“政绩”和“旧貌换新颜”,不是将有限财政资金用于补齐当地民生短板,而是不惜斥巨资乃至举债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这不仅导致一些项目与当地人文地理风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格格不入,还引发群众的广泛质疑。
业内人士指出,智慧社区大有可为,但其探索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各地在推进社区智慧化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例如智慧社区不够“智慧”、数据整合难度大、重复建设、居民参与感和获得感不强等。一方面,我国社区情况复杂,需要因地制宜,分类规划建设策略和重点,各类老旧小区要相继启动智慧化改造,新建社区也要开展智慧化提升;另一方面,智慧社区不仅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还涉及家居、楼宇、安防、物业等多个系统,这就需要协调推进,直击堵点、突破难点,打通“数据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