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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涉案包,并向被告支付相应的对价,被告交付涉案包,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但被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合同的合意。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看,无论是了解商品情况,还是后期原告向被告反馈包有问题,被告从未向原告披露所谓卖家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被告也做出了保证正品的承诺。纵观整个交易过程,足以认定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经鉴定,涉案的包为伪,原告基于对被告的相信,使得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已经构成欺诈。
据汽车之家评测内容部总监揣琢介绍,“融合‘不止国内、不止极寒、不止场地’三大核心亮点,汽车之家《新能源超测》在长达150天的测试周期中,横跨全球五国逾20万公里,模拟用户实际用车体验,输出更加丰富的测评内容,并招募真实车主参与共创,最大程度地还原不同用户人群的冬季用车场景。我们希望能够借此推动媒体、机构和车企参与共建一个更贴近消费者需求的车辆评测体系,共同帮助用户决策、推动行业发展,提升中国汽车品牌的产品力和用户体验。”
起诉状称,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故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遂耿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文章;并在所涉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当事人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开展家庭服务经营,未向商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所指第(二)项“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并处以罚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