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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传统的基础设施项目,立足于保险资金的长期属性和风险偏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资管公司持续跟踪先进制造业、产业链重要环节和核心节点企业发展方向,通过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方式,主动挖掘、积极布局半导体、人工智能、健康中国等前沿产业发展机会,并通过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支持地铁、高速、发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募集资金上百亿元,部分项目期限长达10年以上。
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也在为高校科技成果成功转化、顺利落地夯实基础。近年来,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着力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体系,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高质量科技成果创造,加快实现产业化;联合开展高校专业化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持续提升高校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专业化水平。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光伏分会秘书长张森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光伏产品在美国市场售价较高,短期内受两次对华“双反”措施、201和301等关税叠加以及反规避和强迫劳动法案影响,国外产品难以低价顺利进入美国市场。但中长期随着本土化生产的落地,企业会面临降本趋势以及价格竞争,高售价、高利润的市场局面会有较大变化。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