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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竹产业领域具有全球竞争力、掌握产业主导权的领军企业太少,规模、品牌力和产业聚集效应不强,行业内最大的企业仅为10亿元级。”重庆交通大学建筑设计学院教授姚阳坦言,只有克服劳动力成本高企、精深加工水平有限等“路障”,竹产业才能真正在这一充满想象力的赛道上,跻身头部赛手行列。(本报记者 李国)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新时代最大的政治。因此,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应当更突出地体现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服务上。应当充分发挥金融作为国家调节和引导社会经济活动手段的职能作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必须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平衡好短期与长期、稳增长与防风险、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的关系,为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维护国际收支平衡营造良好货币金融环境。同时,注重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融资需求,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开通数字人民币SIM卡硬钱包的用户,在手机锁屏或关机状态下,也能正常进出闸机。”苏州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清分票务部副总经理吴超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介绍,苏州轨道交通数字人民币硬钱包过闸,在全国首次以智能锁定方式实现了无网无电状态下,通过数字人民币SIM卡硬钱包直接进出地铁闸机的应用场景,即进站自动锁定、出站自动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