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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年5月,利玛窦病逝于北京,终年59岁。据金尼阁(Nicolas Trigault)整理的《利玛窦中国札记》,利玛窦逝世时,众多朋友、“大臣们和其他地位很高的人们”赶来吊唁。抬棺进入墓地之时,“保禄博士(即徐光启)尤其悲恸……他对利玛窦神父尤其诚挚。他是一位高官显宦,但也悲伤流涕作为他友谊最后伤感的表示……”
2022年3月,大亚圣象在发布的2021年度年报时披露,报告期内,其全资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美国HomeLegendLLC公司成为一起电信欺诈的受害者,肇事者入侵该公司租用的微软公司365邮箱系统,伪造假电子邮件冒充该公司管理层成员,伪造供应商文件及邮件路径,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6.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275.49万元)。该公司已于美国地方联邦执法当局备案并向中国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度营业外支出增加2275.49万元。
吴智深研究领域包括结构工程、纤维复合材料、先进传感技术、智能材料/结构及智慧基础设施、城市安全与节能工程等,发表高水平期刊论文500余篇,入选爱思唯尔(Elsevier)中国高被引学者(Most Cited Chinese Researchers)榜单,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土木领域前百名,论文总引次数名列相关领域国际前茅;著书12册;获国内外发明专利100余项;获国际结构健康监测人物奖、国际土木工程FRP学会(IIFC)奖章最高学术奖、国际先进材料协会奖章(IAAM Medal)各1项,在国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6项,在日本获学术奖4项;主编国内外标准20余项,主持重大研究及工程项目30余项。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