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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被恶意抢注品牌“掠夺”了潜在市场份额,是否意味着其出海的节奏慢了一步?上述二位分析师一致认为,中国咖啡品牌的出海没那么“容易”,也还不需要“着急”,出海并非其现阶段的首要业务方向。“出海业务的核心比较优势应当在于未来的高需求量,以及完善的供应链,例如对上游原产地的把控、核心的议价能力。而在当前阶段,相比于速溶咖啡品牌,现制咖啡品牌的海外扩张并没有深刻的比较优势。”刘嘉仁指出。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WWW,WSKMS,COM
人才培育要坚持“专业”与“综合”齐抓。“专业型人才与全面型人才哪个更重要”是辩论场上的经典辩题。当今社会,科技的飞速进步使得各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不断加强,综合化趋势愈发明显。全面型人才无疑是各行各业竞相争抢的“香饽饽”。然而,面面俱到的“全才”“通才”毕竟是少数,“专而精”才是推动事业发展最实在的原动力。要弘扬“工匠精神”,追求在特定领域有着精湛的专业技能、过硬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注重分工与协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尤其是在“高精尖缺”强专业性领域,着力培养专业与岗位高度契合的卓越领军人物和骨干队伍。所谓“全面型”人才,应该理解为“综合型”“一专多能”,拥有核心专业技能的同时,具有深厚的知识储备和丰富的文化素养,具备多种能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各方面素质综合发展。专业化决定了发展的高度,综合性决定了发展的宽度,二者缺一不可,应辩证统一、并驾齐驱。WWW,WSKMS,COM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WWW,WSKMS,COM(撰稿:荣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