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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近10年我国居民可投资资产总规模复合年均增长率约为15%,预计到2025年我国居民可投资资产总规模将达到352万亿元。与此同时,我国保险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连续创出新高。保险资管公司在财富管理的大背景下如何与公募基金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成为行业关注的热点话题。
现场办公下基层,答好“工作落实在一线”的实干题。为群众办实事好事是最根本的群众工作,从“会场”走到“现场”,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最好注脚。推动现场办公下基层,要让群众看得见“办公桌”,到群众聚焦的地方,到生产的现场,到工厂一线找问题、破难题、抓落实,以“流动办公桌”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要让群众听得到“脚步声”,既要“当即就看”,更要“立马就办”,能解决的马上解决,对无法现场解决的问题,不能一推了之,让奔走的“脚步声”成为群众心安的“压舱石”。要让群众感受到“人情味”,完善工作方式方法,讲短话、行短文、开短会,急事、要事现场定,诉求、矛盾当面谈,政策、问题限期办,在解民忧、纾民困中暖民心、顺民意。
香港城市大学客座教授、MBA课程协理主任陈凤翔表示,近期不少经济数据均显示香港具有吸引力与竞争优势。全球经济难以扭转“东升西降”的大趋势,香港可望从中扮演重要角色。他解释,“东升西降”中的“东”,是指东南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CEP)国家及中国,正如北美地区以美国为中心、欧洲以德国为首,东方的中心自然是第二大经济体中国。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一直获国家支持,而无论法律、专业服务及认证方面均受西方国家认同,加上资金自由进出,国际要发展亚洲,在香港开公司设据点自然是不二之选。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