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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亮说:“如果在平台实现宣传、销售整个流程的,平台完全应该负相关的监管责任,因为从平台的设计是有能力有义务进行全流程的监管。但是,如果是从平台获得信息,通过私域、线下的方式完成消费,把平台作为服务的入口,平台可能没有办法追踪到后续的消费造成的诈骗的问题。第一类情况,如果消费者去维权,平台有义务去追踪,包括强制要求这样一些服务下架,或者对商家进行必要的惩罚。但是对第二类情况,监管会存在比较大的挑战。”
“一是科技大院,学校在陕西宝鸡12个区县建了32个科技大院,但很快发现,科技大院只能解决部分新技术推广问题,要实现产业技术系统的整体提升,不仅要靠培育品种,还需要技术、装备等。因此,把试验场建在产区,成了大家的共同诉求,也形成了第二种路径。”王亚平介绍,学校于2004年开始联合种业企业、地方政府建立试验示范站,围绕核心产区做研发和展示工作。除示范站外,还有基地、示范园等,目前已覆盖十余个省份。
“农业技术‘没有围栏’,知识产权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评价体系,破除‘唯论文’‘唯帽子’等导向,把‘指挥棒’向服务解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问题、社会贡献度倾斜;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引导种养大户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经营,通过农业新业态发展等方式培育更多经营主体,扩大规模化经营覆盖面,进而增强承接转化的能力。”王亚平满怀期许。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