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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苏州河的夜景,在居民眼里是一景;而居民楼的“万家灯火”,亦是游人眼里的一景。“事实上,居民楼本身也可以成为两岸照明的一部分。”张蕴认为,苏州河两岸第一立面夜景光色目前以居民楼顶的简约光带为主,灯光层次感不够强。今后在景观灯提升设计时,可以将绿化和步道的区域照明和两岸万家灯火的高楼相配合,通过局部点缀色彩动态效果,调整好亮度光色,优化照明层次感,支持整体统一色温的控制、智能照明系统的一体化控制。
我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不断推动制造业产业迈向高端。目前,我国已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成渝经济圈等重点区域打造了45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不断引领带动重点行业、领域及区域创新发展。集群内包括18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载体1700余家,培育创建了170余家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22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坚实基础。
一是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需要。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中国自主的人文经济学知识体系建构奠定了实践基础。党的二十大提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国建设、民族复兴需要有人文与经济交叉融合的人文经济学作为支撑,在不断厚植现代化的物质基础的同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物质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