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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在艺术马赛克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仲裁裁决案中,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严格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亿海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适用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审查,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在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明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仲裁条款,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系有效仲裁条款,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发展。
“帮扶脱贫地区乡村产业,重点是巩固成果、分类提升。”农业农村部帮扶司乡村振兴督查专员杨炼说,今年要继续在脱贫地区规划发展市场前景好、群众意愿强的新产业,深入实施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提升行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保持总体稳定,支持脱贫地区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同时,加强对帮扶产业的分类指导,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促进帮扶产业提质增效、可持续发展。(本报记者 李晓晴)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1年12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足第二医院向中恒公司支付停工损失等。该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为中恒公司,被申请人为大足第二医院。2022年3月,颐合公司作为案外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二是中恒公司与大足第二医院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错误,侵害颐合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