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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只是接受李女士的委托帮忙找包,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是以4.24万元通过网络从别处购得,这只包由案外的卖家直接邮寄给李女士,自己并没有经手过这只包。邮寄之前,被告也找了资深的鉴定师进行过鉴定,所以,被告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另外,李女士自行委托的鉴定并非法院司法鉴定,被告并不认可。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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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正风气、严肃党纪,风腐同查是手段,同防同治是目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新征程反腐败斗争,必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这是整治腐败和作风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的“良方妙药”。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健全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既“由风查腐”又“由腐纠风”。这是纠正“四风”的持续深化和拓展,是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再次发出的“宣战书”,亮出的“锁喉剑”,彰显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的决心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