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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今年我们将在全市推进建设100家专精特新服务站,形成立体化服务网络。”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说,服务站将当好企业的政策“辅导员”,及时、准确、完整地为站内企业解读最新政策,零距离就近就便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实现政策精准触达。服务站也能“举手”,将企业的诉求收集汇总,向市、区两级部门反馈,形成协同服务机制。踩踏天地免费专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球员租借协议》中关于足协仲裁的合意范围不及于《培训合作协议》。《球员租借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明确约定足协仲裁委受理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本案诉讼请求指向的是申鑫公司保证球员出场率后申花公司支付奖励款的义务和申鑫公司收取奖励款的权利,该权利义务仅受《培训合作协议》约束,不属于《球员租借协议》约定的内容,故足协仲裁的合意范围不包括本案纠纷。第二,足协仲裁委作为足协专门处理内部纠纷的下设分支机构,属于内部自治机构,其裁决权源于成员集体授权,作出的裁决在性质上属于内部决定,依据内部规则产生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内部效力。申鑫公司并未在足协注册,足协仲裁裁决的强制力存在欠缺。第三,体育仲裁委无法受理本案纠纷。体育仲裁委是依据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新增第九章,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处理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纠纷各方之间并未达成体育仲裁委仲裁合意,故体育仲裁委无权受理本案纠纷。该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踩踏天地免费专区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中的基础,保障粮食安全对中国来说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让“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成为全党全民的高度共识和行动自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粮食安全高质量发展之路,既为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蓄积了足够的心理底气,让大国粮仓的根基越来越稳,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踩踏天地免费专区(撰稿:贡眉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