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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
通过大坝蓄水增加了当地农业灌溉面积,选用低噪型施工设备,在旱季施工时洒水降尘,剥离工作结束后进行绿色覆植……项目还采取一系列措施,尽可能降低施工影响,修复、保护当地生态环境。自2016年开工以来,水电站建设相继受到埃博拉疫情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项目团队与马里人民共同度过困难时期,累计聘用当地员工近3000人次,员工本地化率达90%。
韩志强表示,“欢乐春节”品牌活动在泰已走过20年历程,得到了泰国诗琳通公主等王室成员的亲自关心和各界民众的广泛参与。“欢乐春节”如此深入人心,得益于春节所包含的“团圆幸福、和谐安宁”等理念,更因中泰血脉相通,有着“中泰一家亲”的特殊情谊。音乐会拉开2024年泰国“欢乐春节”系列活动序幕,也将为年度中泰各领域友好合作唱响开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