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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0日,申鑫公司与申花公司及其四名球员分别签署内容相同的《球员租借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申鑫公司租借申花公司球员并支付租借费,并约定双方如有违约,呈报中国足协仲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年2月25日,申花公司与申鑫公司签署《培训合作协议》,约定了球员出场率及申花公司向申鑫公司支付奖励款的计算方法。因中国足球协会以申鑫公司自2020年起未在足协注册系统中注册为由,出具不予受理申鑫公司仲裁申请的决定,申鑫公司诉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申花公司支付奖励款、违约金、律师费等。申花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球员租借协议》与《培训合作协议》为有机整体,支付奖励款是因球员租借而产生的纠纷,而《球员租借协议》约定违约交中国足协仲裁,故应驳回申鑫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以本案争议属于足协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申鑫公司的起诉。申鑫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文学的大河流过高山平原,流过我们的心田,流过更替的四季,流向2024新岁的沃野,各大文学刊物的开年“首册”如期而至,犹如带来文学繁花日盛的消息:《人民文学》长篇小说头条《在旷野里》分外醒目,柳青长篇佚作越过70个春秋走向读者;《十月》为读者安排的头条是王蒙的中篇新作《蔷薇蔷薇处处开》;《收获》头条推出董立勃的长篇小说《尚青》;《花城》首推李修文时隔十多年的长篇小说回归之作《猛虎下山》;《当代》以头条揭幕姚鄂梅的长篇小说《不会飞的海燕》;《芙蓉》以头条呈现何立伟的中篇小说《乃至一念》;《中国作家》发表的网络长篇小说《我的黄河我的城》,传递传统文学期刊与网络文学的亲密“互动”;还有文学名刊为读者准备的多种专栏和随笔……
吴翠云向记者提及,为促进成果转化落地,多地财政划拨专项资金,对技术出让机构、转移服务机构企业实行“后补助”。例如,天津市按照各单位促进技术交易绩效,对技术出让单位、技术转移机构予以技术交易后补助;广西桂林规定,引进动植物优新品种进行试验示范并在该市推广应用,单个新技术成果(新品种)年度按新增销售收入等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