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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方面,王志坚还是国家自然基金委通讯评审专家,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动态信号分析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故障诊断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振动工程学会转子动力学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可靠性工程分会理事,《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ial Informatics》《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ial Electronics》《Mechanical systems and signal processing》《ISA Transactions》《Structural Health Monitoring》《Measurement》 《IEEE Transactions on Instrumentation and Measurement》《Journal of Vibration and Control》《Journal of sound and vibration》 等SCI期刊的审稿专家,《振动与冲击》《电机与控制学报》《农业工程学报》《振动、测试与诊断》等EI期刊的审稿专家。
强化预期管理的重要性。预期反映了市场主体对未来经济发展的信心。预期管理正是通过政策的可被预见性,有效引导、稳定市场主体的预期,它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政策”,表明强化预期管理的重要性。强化预期管理,首先是完善预期调查统计制度,扩大预期调查统计范围,运用新型调查统计工具、实行差别化调查统计方法,充分了解、深入分析、准确把握市场预期,不断加强政策制定对政策期待的回应,找准政策调整对接市场预期的节奏,提高政策制定与市场期待的契合度。其次是注重政策发布的及时性、政策宣传的精准度、信息公开的透明度,落实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提高市场主体对政策意图的认知度。最后是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增强宏观政策的前瞻性、针对性,及时有效引导和改善市场预期,提高市场主体对政策效果的满意度,增强市场主体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信心,使市场预期与经济发展在相互促进中形成良性循环。
针对冬季作业及春运客流高峰特点,国铁集团郑州局将统筹相关单位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做好货物安检工作,严格执行安检三项制度,确保货物安检工作严格、高效。同时优化制定运输组织方案,强化站、车、快运工作人员联控和现场作业秩序管控。中铁快运公司将加强装卸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快件列车装载重量、在途押运、车厢防护、品类限制等要求。随车押运人员加强对货物的巡视检查,配合司机、随车机械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高铁确认列车快件批量运输工作安全平稳有序推进。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