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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冯琳分析,去年四季度有接近1.4万亿元特殊再融资债券和1万亿元增发国债发行,政府债券整体供给规模较大,其中增发的1万亿国债资金全部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安排给地方使用,较大规模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有效缓解了短期财政收支压力。同时,从稳增长角度看,去年12月中下旬,发改委下达了增发国债的两批项目清单,涉及增发国债金额超过8000亿元,显示1万亿增发国债中超八成已落实到项目。这意味着,国债资金的到位将对一季度基建投资形成拉动,从而起到稳定年初经济运行的作用。
广州市禁毒办副主任、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张胜春曾对外介绍,“鼻吸能量棒”成分以樟脑、薄荷脑为主。但是经专家检测发现,部分产品中含有烷烃,烷烃是一种挥发性有机物,如果长期大量使用,对部分人来说具有成瘾风险。此外樟脑长期大量使用,对神经系统和肝脏有损伤。薄荷脑中含有一种叫“萘”的低毒性物质,也不可长期大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