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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称,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故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遂耿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文章;并在所涉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马丽红建议,构建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是商家、平台、社会和主管部门的共同责任,但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消费者也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购买商品前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向相关企业和单位咨询。同时,要及时截屏、录屏并保留相关购买证据。一旦出现问题,应积极通过投诉、举报,甚至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推进数据资产化过程中,数据资产的权益保护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只有明晰权责关系,才能“定分止争”,激励相关主体投入更多资源发掘数据的价值和促进数据要素的交易流通。我国目前建立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种“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的创新做法,如何更好地落实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同时,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还需要对接民法典对财产权利的规定。
法院认为,涉案公众号和涉案App运营者为某公司,并不是王某,因此其并未实施侵害画作《贾岛诗意》著作权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由于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期间,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王某并未对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进行上诉,其无权就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