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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主任 李文宇:并非所有的人工智能生成作品,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它应该遵循我国(现行)著作权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则,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作品进行客观判断。实践中也应该从促进创新和平衡产业的发展角度出发,去考量权利归属的最佳方案。因此,立足于我国实际、运用我国法律话语体系,明晰我们国家制度规则的相关内容。
熊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两次沟通的会议记录,在其中酒店方面均指出,酒店原本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学森人力需要为员工购买社保等保险作为劳保所需,而学森人力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刘先生购买社保和工伤保险。会议记录中,凯悦酒店方还表示,酒店有对外包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做过岗前安全培训,包括员工使用洗手间的注意事项等,就是希望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熊女士表示,凯悦酒店方认为,首先,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已经进行了裁决,由学森人力全部赔偿这笔费用;其次,酒店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学森人力应该为提供服务的人员购买相应保险,而学森人力未依据合同购买保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风险;最后,在目前没有任何直接证据或最终认定能够确认酒店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司法程序最终明确刘先生摔倒的责任划分,各方都应尊重法律、尊重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