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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国家邮政局数据显示,2023年,国家邮政局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联合中央财办等部门印发指导意见,启动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一村一站”工程,累计建成1267个县级公共寄递配送中心、28.9万个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和19万个村邮站。邮快合作和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邮快合作建制村覆盖率超70%,新增交邮联运邮路1300余条,农村邮路汽车化率同比提升9个百分点。
实现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什么?深化执行改革。要研究健全分段集约执行机制,强化团队成员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防止重大、复杂案件“一人包案到底”。要深化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探索建立终本管理员制度、上一级法院管理制度,提升执行效果。要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促进执行服务中心、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事务中心功能整合优化,完善“总对总”执行查控机制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赋能执行工作现代化。
善于思考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学习方法。肯动脑筋、肯想问题的人愈多,对我们的事业就愈有利。善于思考就是领导干部在遇到问题时要自己找答案,不要找别人要答案,必须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带着问题去思考,不仅要弄清是什么,还要弄清为什么,更要弄清怎么办,在思考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反过来再巩固学习的效果。善于思考是创新精神存在的基本条件,要用一种全新的、理性的、洞察的角度去发现问题,科学分析矛盾,着力破解难题,善于总结经验,进而更好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推动事业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