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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之一,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四下基层”正是倾听民声、汇聚民意、化解民忧的重要途径,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充分了解老百姓的真实感受、体会老百姓的安危冷暖,进而有的放矢地增进民生福祉,彰显了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四下基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方法论、实践论,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既把群众的意见集中起来,把群众创造的经验总结出来,又到群众中去宣传解释,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深耕见效。
本市按照敞口申报、线上办理、季度评审、达标即享的原则,最大范围吸纳优质中小企业入群归队,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金字塔。针对企业发展的痛点与难点,本市出台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一揽子专属政策。在企业关心的上市方面,本市还会同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等开展“挂牌上市绿色通道”专项服务,加速企业挂牌上市进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案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里的“当事人”是指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本案申请人颐合公司并非案涉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其作为案外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颐合公司如认为案涉仲裁裁决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据此,该院裁定驳回了颐合公司的申请。
2012年8月,韩国大成株式会社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普莱克斯公司签署《承购协议》,第14.2条约定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该等争议最终交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2013年2月,大成株式会社、普莱克斯公司以及大成广州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一)》,将大成株式会社在《承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大成广州公司,大成株式会社对大成广州公司在《承购协议》合同期间内的义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3月,大成株式会社、大成广州公司共同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认定普莱克斯公司违约并裁决其履行支付义务等。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中,普莱克斯公司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于2017年7月作出管辖权决定,多数意见认为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开庭地点为中国上海,仲裁地为新加坡,仲裁协议准据法为新加坡法,案涉仲裁条款在新加坡法下有效,并认定仲裁庭对案涉争议有管辖权。2017年8月,普莱克斯公司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庭对争议无管辖权。同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认为仲裁条款约定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仲裁应理解为仲裁地为新加坡。普莱克斯公司上诉至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2019年10月,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第14.2条约定“在上海仲裁”表明仲裁地在上海,而不是新加坡,但就仲裁庭对争议是否有管辖权等其他争议问题不作认定。为此,仲裁庭出具《中止仲裁决定》,等待中国法院确认案涉仲裁条款的效力。2020年1月,大成株式会社、大成广州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