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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美丽中国建设情况作为督察重点。制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建立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
其中,中线累计调水74.1亿立方米,完成年度计划的112%;东线向山东调水8.5亿立方米,完成年度计划的100%;东线北延工程向黄河以北调水2.77亿立方米,完成年度计划的102%。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全年稳定达标,中线干线水质Ⅰ类地表水标准占比近90%,东线干线水质稳定在地表水质Ⅲ类标准以上。实施生态补水7.95亿立方米,助力京杭大运河实现近百年来连续两年全线水流贯通,促进黄淮海流域河湖生态环境改善。
“看见木麻黄,想起谷文昌。”厚积数十载的谷文昌精神,“逾远而弥存”,一代代东山人在谷文昌先进事迹的感召下,砥砺奋进、逐梦前行。今天,东山县在坚持生态保护的同时,结合其独特的海岛地理特征,成功探索出一条绿色发展之路。这条路线不仅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保护,还充分考虑了当地实际条件,实现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共生,为海岛地区的绿色发展树立了典范。
2012年8月,韩国大成株式会社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普莱克斯公司签署《承购协议》,第14.2条约定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该等争议最终交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2013年2月,大成株式会社、普莱克斯公司以及大成广州公司签署《补充协议(一)》,将大成株式会社在《承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大成广州公司,大成株式会社对大成广州公司在《承购协议》合同期间内的义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3月,大成株式会社、大成广州公司共同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认定普莱克斯公司违约并裁决其履行支付义务等。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中,普莱克斯公司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于2017年7月作出管辖权决定,多数意见认为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开庭地点为中国上海,仲裁地为新加坡,仲裁协议准据法为新加坡法,案涉仲裁条款在新加坡法下有效,并认定仲裁庭对案涉争议有管辖权。2017年8月,普莱克斯公司向新加坡高等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庭对争议无管辖权。同月,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认为仲裁条款约定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仲裁应理解为仲裁地为新加坡。普莱克斯公司上诉至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2019年10月,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第14.2条约定“在上海仲裁”表明仲裁地在上海,而不是新加坡,但就仲裁庭对争议是否有管辖权等其他争议问题不作认定。为此,仲裁庭出具《中止仲裁决定》,等待中国法院确认案涉仲裁条款的效力。2020年1月,大成株式会社、大成广州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案涉仲裁条款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