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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泛海公司并未直接与郭某签订《基金合同》,《承诺函》并非泛海公司向郭某出具。泛海公司与郭某之间并未有明确的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仲裁协议。泛海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了异议,符合相关程序性规定,经询问某仲裁委员会,该委并未对仲裁效力异议作出决定。该院裁定确认泛海公司与郭某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
而且,很多装修工作并不好干,需要很强的专业技能。如今,客户对装修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能干”与“干得好”之间的差距,往往很大。年轻的装修工人往往要经过长年的专业学习和老师傅“手把手地带”,才能磨练出高超的技术。在从学徒成长为成熟工人的过程中,也免不了吃很多苦,花很多心血。可以说,装修工要想拿到高薪,绝不是一些人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更不是简单的“力气活儿”。
屡禁不止、花样翻新的形式主义,反映出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对形式和流程的关注度远胜于管理工作本身的要求和实际效果。分析过往很多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普遍存在的形式主义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必须严格按章办事的事不认真做,只是简单走个过场、做做样子,写个材料就敷衍了事。这样的工作虚有其表,该解决的问题基本没解决。此类形式主义多表现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最终导致安全隐患不能被及时排查出来,从而酿成大祸。此外,一些调研工作同样出现作秀、“拷贝”汇报情况。第二类是将简单事情复杂化,层层加码以致工作走偏变形,导致结果严重偏离初衷。譬如,有的学校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时,通常会强制要求学生家长打卡参与,或者要求教师转发集赞。这些做法花样百出、阵仗声势很大,似乎提升了活动的品牌和传播效果,实际上毫无意义,反而会让老师和家长感到疲惫不堪,最终也没有几个学生真正学到东西。第三类是大操大办“形象工程”。特别是一些地方主政者,为了彰显履职期间短期内的“政绩”和“旧貌换新颜”,不是将有限财政资金用于补齐当地民生短板,而是不惜斥巨资乃至举债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这不仅导致一些项目与当地人文地理风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格格不入,还引发群众的广泛质疑。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 案涉《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系以印章方式加盖在合同条款中间的空白处,而《抵押合同(三方)》中的仲裁条款则是以手写方式添加于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中,印章内容与手写内容均系对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在孙某、孙飞科技公司否认该仲裁条款的情形下,该变更未经孙飞科技公司和孙某以签字或其他方式予以确认,升恪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印章及手写内容经过孙飞科技公司和孙某的确认,故不能认定曾某某与孙飞科技公司、孙某就《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三方)》的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仲裁管辖达成了合意,本案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该院裁定撤销案涉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