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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副局长、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表示,这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的主要指标之一,预期到2025年达到12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中国国内(不含港澳台)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66.5万件,同比增长25.7%,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1.8件,较“十三五”末提高5.5件,有望在2024年提前实现“十四五”预期目标。
苏州河滨水步道的公共配套设施一年比一年好,记者注意到,不少区域的步道周边配套了公共厕所,并添设厕所标识,沿途的垃圾箱也增多,但是在夜晚时分,这些标识标牌并不是很显眼。一位夜跑者就颇有感触,“厕所、垃圾箱都是这半年新添置的,方便了很多,如果晚上照明更清晰就完美了。”不仅仅是标牌,在普陀区段的步道旁设有不少景观指南指示牌,用地图标明“你在何处”,以及附近景点介绍。这些都是苏河配套的加分之处,不过美中不足的是,夜色中的这些观景指南黯然失色,游客要把手机电筒打开后才能清晰阅读。
“虽然全国各地已经在组织提前批项目的入库审核工作,但地方债项目需要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都审核通过之后方可发行,因此目前各地可以发行的项目主要为2023年双过审的项目,这些项目于2023年已经发行了一部分专项债限额,部分项目资金暂未用完,因此可继续申请专项债项目的整体储备较往年有一定程度的收缩,整体上导致今年1月份的季度低于往年。”胡恒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