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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年国家文物局曾经出台《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拍摄需经相关部门批准,但同时也表明,“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此外,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众开放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公开展出的文物,除因文物保护的特殊需要而另有专门规定及说明者外,参观者可以拍照留念。但参观者不得以收集资料为目的对文物进行系统拍摄,如有需要,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题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形式,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在福建宁德工作期间,一次在古田县现场办公时,习近平同志强调,“群众提出来的问题不要怕,不要回避,一定要深入到基层去发现问题、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你越是害怕困难、回避困难,困难就越多,群众意见就越大”。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敢于正视问题,既是传承弘扬“四下基层”优良作风的内在要求,也是把为民造福落到实处的题中应有之义。
福建宁德古田县坂中村,发展食用菌种植已有30多年,银耳产业小有规模,然而因为种植分散、品种单一,这些年发展遇到了瓶颈。如何破题?古田县派驻到坂中村的乡村振兴指导员杜新华在与菇农们聊天时,发现了一个思路――寻找“能够高产,有更高效益”的好品种。后经过多方联络、走访,他找到了一个新品种,“价格相当于普通银耳的5倍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