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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今年,司法部将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法律法规供给。突出重点、急用先行,加快推进党中央高度关注、国家治理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维护国家安全必备的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重点立法项目,全面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有序推进法律法规清理。同时,改进立法模式,更加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立法,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
当日会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高兴夫表示,浙皖两省共抓大保护,推进生态协同保护、灾害协同防治、设施协同建设。在监督方面共同打造人大工作平台,强化联合立法和联合监督,充分广泛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助推林长制工作高效落地落实。并通过林长制跨区域联合监督,加快推动美丽环境向美丽经济转变,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这是一部关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回望之书、深情之书,一位革命者、文艺组织者、艺术家、可爱的人的精神之书,一部跨越两个世纪的当代文学与文化的私人笔记本、记忆档案。”《十月》执行主编季亚娅不仅对小说内容饶有兴趣地肯定,对小说结构也很赞赏:“作家于密度巨大的往事细节里添加进梦境结构,邀约读者一起做梦中梦,访身外身,自如切换八十年代文学舞台的众神镜像。”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