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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29日晚,原莱芜市某村一商户家中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受害人一家三口遇害,家中用于经营的现金等被洗劫一空。现场勘查结果显示:嫌疑人从受害人家储藏间破窗而入,直奔受害人卧室,使用钝器将尚在睡梦中的受害人杀害,将家中现金等洗劫一空后逃离。即使是储藏间的窗户也安装有铁窗棂,为何嫌疑人破窗而入能不引起受害人的注意?原来,嫌疑人为了掩人耳目,提前准备好粗尼龙绳和木棍,把绳子绑在两条窗棂中间,再用棍子旋转绳子使窗棂弯曲,这样就可以在几乎不发出声音的情况下进入室内实施作案。由于作案凶器被嫌疑人带离现场,所以现场留下的有价值证据只剩下那条用于撑开窗棂的粗尼龙绳,受限于那个年代的检验技术,对于绳子的检验仅限于可以验明绳子的材质以及混凝土附着物,其他和嫌疑人自身有关的信息根本无从知晓。在经过大量走访调查无果后,该起案件的侦查工作转入另一个阶段,那条粗尼龙绳也作为唯一的证据被封存,等待着它重新发挥作用的那一天。
作为一名哈尔滨本地人,看着家乡在这个冬天火起来了,赵先生特别高兴,也一直想着为家乡做点事情。看到很多外地游客来到哈尔滨都会去参观侵华日军第731部队遗址,他特别感动。但考虑到有的游客是直接从中央大街去731部队遗址,甚至还拉着行李,直达车比较少,为此,他特地准备了“爱心中巴”,免费接送游客往返中央大街和731部队遗址。
此外,用人单位未组织文体活动且无其他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认定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在主观上有策划活动、组织活动、经营活动、召集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控制风险的意思。不管是自愿或受指令,公益或营利目的,皆不例外。其次,在客观上有策划活动、组织活动、经营活动、召集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控制风险的具体外在行为。符合主客观要件后,即可认定相关民事主体为活动组织者。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对风险的提示、防范和控制以及提供充分的事后救助义务。
检察机关牢记“公共利益代表”神圣职责,2023年1月至11月,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1万件,回复整改率99.2%,绝大多数公益损害问题在诉前得到解决。对于一些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问题、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案件,通过诉的确认维护法治权威、推动诉源治理。提起诉讼1.1万件,法院已审结1万件,99.96%得到裁判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