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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
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全党共同的政治责任,坚持党的领导首先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保证全党服从中央。这一重要要求,既涵盖举旗定向的认识论,也提供管党治党的方法论,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推动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以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保证,是百年大党开辟自我革命新境界的重要经验,体现了我们党对党的自我革命的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
在农业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展夯实农民幸福生活的文化基础,建成精神富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华农耕文化蕴涵着丰富的历史人文资源,凝聚着华夏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思想源泉。通过挖掘和传承乡村精神遗产,挖掘乡村历史遗存和文脉延续,促进乡村共同记忆和集体认同形成,厚植乡村文化软实力的转化动能。深度挖掘农耕文明中蕴含的优秀成分,促进乡土文化资源的创新转化,形成有利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价值观念、文化条件、舆论力量和社会环境。以农耕文明为基础创造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使其成为塑造新时代家风和新型农民精神世界的有益元素。
不过,我国已建成全世界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形成独具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范式,有必要也有条件把职业教育打造成为服务全球的公共产品。同时,有必要积极参与全球教育治理,大力推进“留学中国”品牌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经验、发出中国声音,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为此,在职教出海的过程中,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