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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长安街北侧的一幢宏伟建筑,飞檐、宝顶冠以孔雀蓝琉璃瓦,正门用彩色晶体玻璃和鎏金串枝莲花装点而成,隔扇上嵌着“团结”、“进步”四个大字——骤雪初霁,湛蓝天空映照下的民族文化宫碧瓦银墙,更显大气、恢宏。民族文化宫是由毛主席提议修建,周总理亲自选址并审定设计方案,于1959年10月建成并正式对外开放,是新中国成立10周年的首都“十大”建筑之一,也是中华民族团结、统一、发展、繁荣的象征。
在大华清水湾花园,滨水步道穿过小区,这里的步道设置比较豪华,时不时有亭子石凳、周边茂密植被簇拥,夜晚若是单独行走在这里会感到有些害怕,记者发现,这里配置的灯较其他地段数量更多,岸边、亭子、草丛,一路配有景观灯、地灯、小射灯,大大增加了安全度。步道一旁就是高耸的居民楼,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居民。其中一位居民表示,小区这边的步道灯光并不影响日常起居,而河对面的灯光有时觉得不太舒服。
2017年,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海南省农业厅与柬埔寨皇家农业大学三方签订协议,合作建立中国―柬埔寨热带农业技术培训中心、组培苗中心、有机肥研发中心和热带作物研究中心,共同开展热带作物科技研发、培训、示范等。6年多来,橡胶、椰子、胡椒等多种作物示范基地在柬落成,多个香蕉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班举办,合作项目、交流活动不断深入。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