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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加工的业务创新搞得不错,但缺乏专利保护意识,很容易产生风险和损失。”在企业开展“法治体检”时,从生产线下来的张志刚开门见山。之后,他约请市、县两级有经验的法官,联合市科技局对企业开展指导。县法院还约请应急、公安和人社等部门,分别就安全生产、防范电信诈骗和维护职工权益等内容进行知识宣讲,减少专利申请的不确定因素。
北京商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用户已经习惯了在第三方渠道购买,另有少部分受访者表示优先选择官网渠道,因为该渠道能保证14天无理由退货,对于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花呗分期等支付方式实行24期免息分期,有大学生用户对记者谈到,只有想买旗舰机型例如iPhone 15 Pro Max的时候才会选择官网分期付款,标准版相对而言售价不高,“没必要分期,而且也没什么吸引力。”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阿姆赫德和帕姆兰表示,瑞士是最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之一,瑞中关系历史悠久、内涵丰富。两国经贸投资合作克服疫情影响持续加强。瑞方愿同中方继续推进高质量双边对话,深化经贸、教育、金融、科技、人文等领域交流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公共卫生、网络安全等全球性挑战,推动瑞中创新战略伙伴关系在龙年取得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