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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温彬表示,1月为传统缴税大月,财政多收少支。15日为增值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申报截止日,之后两个工作日为走款高峰期,税期扰动加大;同时已下达的地方债提前批额度或于1月启动发行,政府存款项或对资金面有一定抽水。考虑到政府债券发行和对冲可能存在时间差,MLF超额续作有助于对冲流动性波动,平滑税期等对资金面的影响。
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围绕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推进执法标准规范化建设。仅2023年公安部就发布道路交通管理、法庭科学、安防产品、公安视频图像技术和移动警务技术等领域16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发布的执法办案管理场所信息应用技术要素标准,为全国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提供规范化指引;中国移民管理标志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技术规范2项标准,为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