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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台莱提指出,销售者订货期间首先应核实供货商的营业资质,还应确认产品是否出自正规生产厂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以玩具为例,销售者必须按照玩具的国家标准来进货,必须通过国家强制认证、3C认证以后才能销售。”然而台莱提透露,本次查获的“鼻吸能量棒”的现场销售人员对该产品存在的隐患并不知情。
“今年我们将在全市推进建设100家专精特新服务站,形成立体化服务网络。”市经信局相关负责人说,服务站将当好企业的政策“辅导员”,及时、准确、完整地为站内企业解读最新政策,零距离就近就便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实现政策精准触达。服务站也能“举手”,将企业的诉求收集汇总,向市、区两级部门反馈,形成协同服务机制。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瑞幸被恶意抢注品牌“掠夺”了潜在市场份额,是否意味着其出海的节奏慢了一步?上述二位分析师一致认为,中国咖啡品牌的出海没那么“容易”,也还不需要“着急”,出海并非其现阶段的首要业务方向。“出海业务的核心比较优势应当在于未来的高需求量,以及完善的供应链,例如对上游原产地的把控、核心的议价能力。而在当前阶段,相比于速溶咖啡品牌,现制咖啡品牌的海外扩张并没有深刻的比较优势。”刘嘉仁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