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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老人说,当天下午她接到“上海警察”打来的电话,说她的账户涉嫌洗黑钱,让她将账户中所有钱款转到一个安全账户。“上海警察”还添加了老人的微信,并发来了穿着警察制服的照片。老人信以为真,立即来到银行转账。“上海警察”叮嘱老人,这件事不仅不能对包括家人、警察在内的任何人说,也不能接打任何电话,否则账户内的钱随时可能就没了。中新网金边1月15日电当地时间1月15日,柬埔寨人民党发言人发表声明,表示柬埔寨人民党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柬埔寨人民党尊重独立、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始终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柬埔寨人民党坚持基于法律的独立外交政策,在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基础上发展对外友好合作关系。(完)
为破解此局面,在《“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济南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的引领带动下,历下控股旗下丽山健康集团立足长岭山片区,肩负起济南市细胞与基因治疗产业“建链、补链、强链、延链”的使命,建设丽山国际细胞医学产业园、丽山国际生物制药生产基地等专业园区,搭建一体化产业支撑平台,满足细胞与基因治疗企业的研发、中试和临床试验需求,逐步打造济南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新高地。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主持会议并宣读表彰决定。最高法副院长陶凯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法党组成员张荣顺,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杨临萍、贺小荣、沈亮、李勇,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王淑梅,各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最高法咨询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最高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新闻媒体记者在主会场参会。最高法各单位班子成员、主审法官,各高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视频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