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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并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A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韩某1,工商登记股东分别为B公司(持股75%)、陈某(持股15%)、胡某(持股10%),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5年12月22日,以上出资均尚未实缴。韩某1任A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胡某任A公司监事。胡某表示其于2022年1月份去税务局为其公司购买发票时候发现无法购买,被告知其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但胡某称自己并未在工商登记材料上签字,系被韩某2冒用身份注册了A公司。故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胡某不具有A公司的股东身份;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A公司撤销胡某在A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庭审过程中,韩某2认可胡某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入职C公司(韩某2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2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胡某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成立A公司。韩某2认可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胡某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以及进行分红。法院经审理认为,实践中,工商登记材料中股东的签字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且“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默认的情形下发生,并不等同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签名。本案中,胡某主张工商档案中委托书中签名均系伪造,并非胡某本人签字的意见,A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胡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工商登记材料中亦附有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足以形成胡某系A公司股东的外观。虽然韩某2出庭对胡某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但是胡某与韩某2名下C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根据现有证据法院亦无法排除冒名之外的其他合理怀疑,仍不足以得出胡某系被冒用的唯一结论。故胡某主张撤销股东登记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双高计划”建设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黄达人提到,“双高计划”建设之初,教育部就提出集中力量建成一批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对此,学校要充分重视平台建设的重要性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重要性,“研究平台既是校企合作的载体,也是培养‘双师型’教师的载体,还是培养创新型学生的载体。我们应该对高层次的研究平台给予更多的关注,而不只是注重于数量。”
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台莱提指出,销售者订货期间首先应核实供货商的营业资质,还应确认产品是否出自正规生产厂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以玩具为例,销售者必须按照玩具的国家标准来进货,必须通过国家强制认证、3C认证以后才能销售。”然而台莱提透露,本次查获的“鼻吸能量棒”的现场销售人员对该产品存在的隐患并不知情。
人才培育要围绕“本职”与“兴趣”共管。“在其位谋其政,在其职尽其责。”想要更好发挥和释放人才效力,让人才在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上有所作为,不仅需要人职匹配、人岗相适,更重要的是立足实际需求、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学习、定制培训清单、组织实践锻炼,干什么就重点学什么,缺什么就重点补什么,靶向提升本岗位所需要的能力和本领。这样有利于克服人才培养中的盲目性,提升人才培养质效,做到培养一个成才一个,努力实现“人尽之才,才尽其用”。人才培育在着眼本职需求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尊重和深入挖掘个人的价值追求和兴趣爱好,积极研究兴趣爱好与工作事业合二为一的理想化职业状态,产生强大的内在动机和驱动力,实现“要我学”到“我要学”的态度转变,激发创新作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永不止步地自我探索和自我完善,从而发挥人才的最大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