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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适用仲裁裁决地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诉争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判例的观点,结合双方的过往交易背景,双方在意图缔结合同的磋商过程中交换了记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虽然联顺公司并未主动向亿海公司发送合同文本,但就相应合同文本进行了回应,且未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因此,即使双方最终并未一致签署该合同文本,基于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原则,应当认定双方就四份合同草案所载的仲裁条款达成合意。该仲裁条款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合意提交仲裁”及“书面形式”要求,其合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双方是否形成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均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案涉纠纷系特定合同当事人间的争议,处理结果仅影响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苏州河滨水步道的公共配套设施一年比一年好,记者注意到,不少区域的步道周边配套了公共厕所,并添设厕所标识,沿途的垃圾箱也增多,但是在夜晚时分,这些标识标牌并不是很显眼。一位夜跑者就颇有感触,“厕所、垃圾箱都是这半年新添置的,方便了很多,如果晚上照明更清晰就完美了。”不仅仅是标牌,在普陀区段的步道旁设有不少景观指南指示牌,用地图标明“你在何处”,以及附近景点介绍。这些都是苏河配套的加分之处,不过美中不足的是,夜色中的这些观景指南黯然失色,游客要把手机电筒打开后才能清晰阅读。
新年前后是音乐会演出的高峰期,容易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于是有的城市便会邀请国内外一些知名度较低的乐团填补演出空白。倘若这些乐团具备基本的演出水平,售票定价合理,自然无可厚非。问题是,一些经纪公司为了牟取暴利,“挂羊头卖狗肉”,将一些水平欠佳的乐团包装成国际知名乐团,卖出了一线乐团的高昂票价。这样的行为不仅欺骗了观众,也搅浑了演出市场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