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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交楼”可谓2024年楼市的头等大事之一。如今,在满足房企合理融资需求方面有了新的落地机制。近日,住建部等两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其中提到,建立由城市政府分管住建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属地住建部门、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等为成员单位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该机制为房地产项目融资对接搭建平台,向金融机构推送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同时,协调机制推动融资条件满足,如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尽快办理“四证”等。
建设好保障性住房,还要不断完善相关社区配套,让居民住得安心、舒心。在江苏徐州,由中建二局承建的徐州新城区二小周边安置房项目,不仅包含安置住宅、商品住宅小区,配套还建设有沿街商业、养老服务、文化活动中心等。为推进徐州睢宁县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当地政府给予该项目2亿元政策补贴,以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便民利民是《条例》的一大亮点。该负责人分析,《条例》将近年来社保经办领域持续优化服务的一些实践经验、创新举措等,以法规形式巩固下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简便高效社保服务的期盼。比如,《条例》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线上线下服务,推动社保服务与相关政务服务协同办理,明确了社保服务“到哪办”;规定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明确了社保服务“怎么办”;规定了部分高频社保服务的办理时限,明确了“多长时间办完”。可以说,《条例》交出了一份更加清晰的社保服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