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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及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设立后首例明确界定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的案件。在“依法治体”的新格局下,人民法院准确界定体育协会内设仲裁委、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促进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体现了鼓励体育自治,发挥专门机构处理纠纷专业度、及时性等优势,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和体育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为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更为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提供了司法保障。
海曙区充分发挥属地103家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主动性,积极培育、打造适合海曙企业的就业见习基地,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建立公共实训基地,2023年累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超过3.55万人次;作为宁波石化企业最多的镇海区,启动筹建专门的绿色石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更多专业机构,助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绿色石化产业融合;鄞州区把人才评价的“话语权”交给用人单位,推进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让人才与企业“双向赋能”,累计超8000人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青年信仰者”后来变成一个批评也门政府与西方关系的政治团体,之所以后来改名为胡塞武装并发动反政府叛乱,与该组织领导人胡塞被杀有关。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后,“青年信仰者”举行大规模示威,反对当时也门政府奉行亲美政策,遭到了当局的镇压。2004年,当时的也门政府邀请胡塞到萨那参加会谈,后者拒绝了这一邀请,之后也门政府对其进行抓捕,“青年信仰者”再次发动叛乱。2004年9月,侯赛因·胡塞被政府军打死,“青年信仰者”随后改称“胡塞人”,以纪念创办人,之后外界就将该组织称为胡塞武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