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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8年4月,借款人孙飞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曾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孙某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三方)》。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担保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后该合同债权经三次转让,最终由升恪公司受让。升恪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作出裁决书。孙飞科技公司、孙某以其与升恪公司之间并未约定仲裁条款为由,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王毅转达习近平主席对赛义德总统的亲切问候,表示中突建交60年来,双边关系历经国际风云考验,保持健康稳定发展,最重要的经验就是双方始终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在此基础上相互信任,开展互利合作。不久前,两国元首互致贺电,为双边关系发展指明方向、作出战略指引。感谢突方在涉及中方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的支持,中方同样坚定支持突方维护主权独立和民族尊严,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独立自主推进国家改革进程。我们愿巩固双方政治互信,深化各领域合作,加快各自发展振兴。
“爱达·魔都号”制造商中船邮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管理部主任李芳介绍道,“邮轮制造涉及产业链上下游的很多企业。上海海关加工贸易16项新举措之一就是放宽集团保税牵头企业适用范围,允许集团企业间保税料件便捷自由流转。我们汇聚了长三角范围内11家船舶制造企业的力量,新举措使我们的效率提升了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