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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方当事人加盖的印章为非经登记备案公章的情况下,办案法院结合合同的磋商、签订以及履行情况,认定外方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由此确认中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审结后,办案法院收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致谢信。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立场,有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方向目标、使命任务,深刻表明我们当前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文化繁荣兴盛的实质是指向现代文明的文明更新、文明进步和文明跃升。任何一个文化生命体都有自己的特点特性,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路径和发展逻辑;同时它要想在历史进程中保持自己的生机活力、不断发展壮大,又必须要不断适应时代变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去进行自觉地自我扬弃、自我发展和自我革新。因此,我们需要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对历史最好的继承就是创造新的历史。面对博大精深、辉煌灿烂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我们不能僵化保守、固步自封、自以为是,我们需要坚持现代化的根本取向,在坚定的文化主体性的基础上,着眼于建设现代文明来看待它,更好地传承与弘扬它,积极地去推动中华文明的生命更新和现代转型,去发展中华文明的现代形态,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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