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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平谷法院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B公司系A公司股东。2021年4月,王某、A公司委托李某负责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职,并承诺在职期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与代理法定代表人无关。2021年4月23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李某,A公司的股东由王某、B公司变更为李某。后A公司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措施。故李某起诉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具有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李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李某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自治程序,且依据工商登记李某为某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东,故李某要求将A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或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解析,司法实务中,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屡见不鲜。“挂名”并非“冒名”,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自愿与他人达成的合意,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使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承担,因已进行工商登记即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即需要公司内部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但在司法实务中,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起诉时,公司多已经失联或对于起诉不予理会,此时“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童建明指出,要全面加强法律监督,更有针对性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深化检察改革,紧紧围绕《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的改革任务,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构建全员参与、权责明晰、系统规范的检察业务管理体系。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推进基层工作整体提升、全面过硬。扎实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积极开展信访矛盾排查化解。用心用情做好代表委员联络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知产法院解释称,某公司将画作《贾岛诗意》复制件上传至“某某元宇宙”App后台的服务器,形成了以服务器为物质载体的作品复制件,该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由于该复制行为是某公司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必要步骤,此特殊情况下的复制行为,应当由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无须再行适用复制权这一规制一般复制行为的权项进行评价。
根据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北京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北京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北京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议北京市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4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北京市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24年预算;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