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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相关主体应当如何防范涉公司登记类纠纷,平谷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董小明提示,当事人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不要轻易把身份证件借与他人,发现身份证件丢失后,要第一时间进行挂失登记补办,当发现身份被冒用时,应及时依法维权。代理机构应增强对代理人的职业培训,建立从业信用体系,从规范和制度层面促进依法代理的良好职业氛围。此外,还应当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强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查,对于注册登记全程留痕,以便事中监督、事后追责。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等需增强法律意识。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尤其是通过工商登记代理人、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意识到提交材料务必真实合法以及对于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否则一旦因公司陷入纠纷,其亦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9年12月,郭某与基金管理人民生财富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公司签订了《基金合同》《基金补充确认函》《“民生财富尊逸9号投资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确认书》。《基金合同》签订当日,郭某如约将430万元支付至民生财富公司指定募集账户。《基金合同》约定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0月,泛海公司向民生财富公司作出《承诺函》,承诺对民生财富公司发起设立并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流动性及资产安全性提供增信担保支持。2021年9月,郭某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将民生财富公司、招商证券公司、泛海公司列为被申请人。2021年11月,泛海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该仲裁委员会对郭某与其之间的争议无管辖权。2022年1月,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受理泛海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2020年2月,卖方亿海公司与买方联顺公司洽谈交易,通过电邮及微信等电子通迅途径磋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双方就货物买卖要素初步达成一致后,亿海公司通过电邮向联顺公司发送了包含买卖交易基本要素的表格以及四份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接收合同草案文本后对合同细节向亿海公司进行了回应,针对其中的三份合同草案分别提出卸货港、数量、滞期费的异议,但未对其中所载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亿海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并向联顺公司再次发送了合同草案。联顺公司收到后,回复“等公司审批流程走完后回签”,但其后并未回签。后联顺公司以双方未签署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未成立并拒绝接货。前述四份合同草案均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20年6月,亿海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联顺公司赔偿违约损失并承担仲裁费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21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亿海公司于2021年10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联顺公司则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且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内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尽管目前面临一些挑战和压力,我认为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毕马威中国咨询首席战略官蔡伟表示,得益于服务业消费的提振、工业活动的改善以及制造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的稳健增长,2023年中国经济表现超出预期。“预计2024年全球经济增长将略有放缓,而中国经济展现出韧性、实力和潜力,对全球经济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