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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高度重视易感人群、脆弱人群,尤其是老年人群和有基础病的人群,还有婴幼儿等。”王贵强建议要做好个人防护,如果出现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进行病原体诊断,并针对性治疗,如流感可以应用奥司他韦或玛巴洛沙韦等抗流感病毒药物,老年人、儿童和有基础性疾病的患者更要早期使用抗流感药物。若是新冠病毒感染,则早期应用抗新冠药物,缓解症状、缩短病程、降低重症和住院风险、减少进一步传播的风险。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反腐倡廉建设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军永远在路上。我们应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态度不松,更加有力遏制增量,更加有效清除存量。健全防止腐败滋生蔓延的体制机制,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载体和实践途径,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不断拓展反腐败斗争深度广度,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和军地交叉地带整肃治理,深入纠治官兵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使人民军队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推进直播带岗在就业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的通知》,部署推进直播带岗在就业公共服务领域广泛应用,通过打造特色化、高水平的就业公共服务直播带岗基地,培育服务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就业公共服务直播品牌等方式,牵引就业公共服务方式创新,提升就业公共服务质量,助力高质量充分就业。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1月10日上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对涉公司登记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了介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会上,平谷法院还通报了典型案例。B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2日,股东为宋某、张某和杨某。张某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某为监事。2016年8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145513.2元。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法院以B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终本执行裁定书。2020年7月7日,B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A公司起诉要求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清偿前述判决项下B公司尚欠A公司的债务。庭审中,张某不认可B公司注销时的工商档案材料中所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其签字为本人所签,并申请笔迹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现尚未清偿,法院对A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A公司主张B公司的股东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对B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张某主张前述工商材料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并申请笔迹鉴定。张某系B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从B公司注销至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经过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张某从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所签等情况,故法院认为张某对于B公司注销知情且同意具有高度可信性,对于张某的笔迹鉴定申请,非证明本案待证事实的必要事项,法院不予准许。法官解析,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况,其中之一即为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即被注销,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一个股东表示公司注销材料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对公司注销并不知情。办理工商登记虽是形式审查,但工商材料中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仅以此认定相关股东不需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定股东对于公司注销等登记事宜是否知情认可。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