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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课题组的发现相一致。对现在的青年,尤其是青年人才来说,能不能拥有好的生活品质,是他们选择是否留在上海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保租房不仅仅是一个住所,他们还希望能从中获得更好的居住体验,满足多样化需求。然而,受多种因素制约,当前部分保租房小区或周边配套不足,还有一些因不够了解青年实际需求,导致供需出现的“错位”。
职业偏见虽然较为广泛存在,但这些刻板印象却是可以逐步改变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技术工人赢得了事业上的成功与荣誉,比如获得“刮腻子”世界冠军、展现工匠精神的“大国工匠”。这些优秀的技术工人向外界证明,“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只要在自己的专业领域潜心耕耘,就能创造优异的成绩,进而消除一些人的偏见,进一步优化蓝领的职业环境。
学术方面,王志坚还是国家自然基金委通讯评审专家,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动态信号分析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故障诊断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振动工程学会转子动力学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可靠性工程分会理事,《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ial Informatics》《IEEE Transactions on Industrial Electronics》《Mechanical systems and signal processing》《ISA Transactions》《Structural Health Monitoring》《Measurement》 《IEEE Transactions on Instrumentation and Measurement》《Journal of Vibration and Control》《Journal of sound and vibration》 等SCI期刊的审稿专家,《振动与冲击》《电机与控制学报》《农业工程学报》《振动、测试与诊断》等EI期刊的审稿专家。
本案解决了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涉外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将仲裁地确定在我国内地的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于该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但司法实践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回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仲裁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地点,与仲裁庭的开庭地点、合议地点、调查取证地点等均没有必然的联系,其功能主要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在上海,故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判决案涉仲裁条款效力宜由仲裁地法院即中国法院作为享有监督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认定,而不宜由新加坡法院作出认定。上海一中院结合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实际情况,通过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宽松解释为“仲裁机构”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仲裁的条款有效,展示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顺应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求真务实解决问题的司法立场。另一方面,上海一中院作为仲裁地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明确仲裁协议效力规则,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多元化解决纠纷营造了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对于上海加快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上受欢迎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