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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对毒品及对外贸易管理制度,非法买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由某的行为较之为了贩卖而走私毒品,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由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那段时间,办公室四五个人还是如期打卡上下班,否则无法拿到n+1补偿。我们每天带走一些私人物品,直到办公桌上只剩下电脑和笔记本。最终,我拿到了6万多元的补偿金。离开公司的那天,我走出大楼,环顾四周,发现可以告别的人只有平时打招呼的保洁阿姨和保安小哥。我对保安小哥说我明天不来了,保安小哥一开始很诧异但很快又恢复了平静,说好多人都不来了。
接收该包裹的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南山快递站工作人员将包裹送至由某工作地锦州监狱,由某在办公室内进行了吸食,又将未吸食完毕的大麻12.35克放在其私家车内的棕色拉杆箱内。之后,由某采用同样的手法从“群主”处订购20克大麻,以人民币2500元兑换虚拟货币支付了毒资,卖家通过邮寄夹藏方式将大麻走私入境。
王某将曾某送至医院接受治疗,曾某住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住院30天,共计花费医疗费29054.16元。经司法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需后续医疗费约13000元;误工时限270日,护理时限为90日,营养时限90日。曾某支付鉴定费2090元。出院后,曾某将王某及某发型店诉至法院。